文質概念與古禮中的今古問題——以《禮記•檀弓》為例(二)
作者:曾亦
來源:選自彭林編著《中國經學》(第十二輯)廣西師范年夜學2014年版
時間: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臘月二旬日甲辰
耶穌2017年1月17日
2.墳、墓與封樹之制
《檀弓》云:
孔子少孤,不知其墓。殯于五父之衢。人之見之者,皆以為葬也。其慎也,蓋殯也。問于郰曼父之母,然后得合葬于防。
孔子欲合葬其親,卻無從知其父墓地點,可見,當時封樹之制尚不廣泛。不過,亦是以表白,恰是因為合葬的請求,從而導致了封樹之制的出現。《檀弓》又云:
孔子既得合葬于防,曰:“吾聞之:古也墓而不墳;今丘也,東東北北人也,不成以弗識也。”于是封之,崇四尺。孔子先包養一個月反,門人后,雨甚;至,孔子問焉曰:“爾來何遲也?”曰:“防墓崩。”孔子不應。三。孔子泫然流涕曰:“吾聞之,古不修墓。”
墳與墓分歧,墓是為了埋棺躲尸罷了,至于筑墳的目標,由下面兩段話,可以推知兩點來由:其一,合葬的需求,否則,就能夠象孔子包養網ppt一樣,找不到先逝世者之墓,也就無合葬了。其二,合葬以后,本無須筑墳封樹,但是,孔子又以本身為“東東北北人也,不成以弗識也”,就是說,孔子封樹其親墓,是為了使本身記住親墓地點,目標顯然是為了祭祀。
蓋夫妻別居,逝世各葬于其氏族,亦不用有封樹也。唯至周時,人類結成個體包養俱樂部家庭,則生同居,而逝世同穴矣。然父、母之卒,常一先一后,故于先逝世者當封樹之,以為標識,以待后逝世者得合葬焉。是以孔子其父逝世,而無封樹,至其母逝世,而不得不殯于五父之衢,問于郰曼父之母,乃得合葬于防。可見,封樹之制實與合葬之需求有關。后世封樹其怙恃之墓,則以逆子之哀思得寄于此焉。
關于墳墓之制,《檀弓》中還有一種說法:
葬包養網VIP也者,躲也,欲人之弗得見也,是故衣足以飾身,棺周于衣,槨周于棺包養管道,土周于槨,反壤樹之哉?
這段話是以批評的口氣提到封樹之制,因為這個做法違背了墓以“躲尸”的古義。前人對葬的這種懂得,應該與土葬這種葬法有關。譬如,對于火化或天葬來說,就不會有“躲尸”的需要。正因為這般,分歧平易近族對逝世亡的懂得也是以分歧。鄭玄《三禮目錄》云:“不忍言逝世而言喪,喪者,棄亡之辭,若全存居于彼焉,已亡之耳。”顯然,這種說法只要放在土葬這種葬法才可以懂得。并且,人類廣泛都有一個陰陽觀念,這種觀念與中國的土葬習俗結合起來,構成了中國人很是特別的世界觀,即陰間與陽世的兩重世界觀。中國人普通認為,陰陽是完整相反的,兩個世界凡是不相往來,這種觀念其實大批體現在喪葬的具體儀式之中。
《檀弓》中還有一段話:
延陵幼子適齊,于其反也,其長子逝世,葬于嬴、博之間。孔子曰:“延陵幼子,吳之習于禮者也。”往而觀其葬焉。其坎深不至于泉,其斂以時服。既葬而封,廣輪掩坎,其高可隱也。既封,偏袒,右還其封且號者三,曰:“骨血歸復于土,命也。若魂氣則無不之也,無不之也。”而遂行。孔子曰:“延陵幼子之于禮也,其合矣乎!”
在孔子之前,吳國的季札葬其子,即封樹其墓,而孔子以為知禮。可見,早在孔子之前,封樹之制就已存在,因為它合適個體家庭的請求,甚至能夠就是周禮的規定。故《周禮·春官·冢人》云:“以爵等為丘封之度與其樹數。”雖然《周禮》之真偽頗成問題,但廣泛認為至多在戰國時就已成書,是以,此中關于“封樹”的說法,應該反應了當時廣泛的做法,孔子不過從其俗耳。是以孔子封其父墓四尺,鄭玄以為,“高四尺,蓋周之士制”,而《年齡緯》以為,“皇帝墳高三刃,樹以松。諸侯半之,樹以柏。年夜夫八尺,樹以藥草。士四尺,樹以槐。庶人無墳,樹以楊柳”。可見,墓上筑墳的做法在當時應該是比較廣泛的。
可以說,傳子、合葬、封樹是相連貫的一整套社會軌制,皆與個體家庭之構成有關,此實為孔子從周禮之年夜端也。
不過,此處孔子從周禮,除了合葬的考慮外,還有一個緣由,這就是墓祭的需求。可以說,墓祭完整合適與個體家庭相適應的倫理,即孝道觀念。
《禮記·祭義》云:
眾生必逝世,逝世必歸土,此之謂鬼。骨血斃于下,陰為野土。其氣發揚于上,為昭明焄蒿凄愴,此百物之精也,神之著也。因物之精,制為之極,明命鬼神,以為黔黎則,百眾以畏,萬平易近以服。
對中國人來說,骨血銷歸于土,雖有墓以躲之,實無祭奠之需要。至包養價格ptt于魂氣,能發揚于上,無所不之,為昭明焄蒿凄愴,為百物之精,此前人以之為鬼神而祭之也。游桂以為,“前人以為,逝世者魂氣歸于天,形魄歸于地。于人之始逝世而為之重,既葬而為之主,召致其魂氣而祭之;于體魄則無所事焉,故既葬則往之”[15],可見,就前人之靈魂觀念而言,實無墓祭之需求。
游桂又以為,“及夫后世,始封為墳。夫既已為之墳,則逆子仁人之見之,固亦有所不忍。此雖后世之異于古,亦情面所不克不及已也” [16],就是說,邏輯上是先有封樹的做法,然后才有墓祭。然人類所以墓祭其親,則出于情面之天然,即出于孝道。
《檀弓》中有這樣一段話:
子路往魯,謂顏淵曰:“何故贈我?”曰:“吾聞之也,往國,則哭于墓而后行。反其國,不哭,展墓而進。”謂子路曰:“何故處我?”子路曰:“吾聞之也,過墓則式,過祀則下。
子路、顏淵雖為孔門門生,然從兩人之對答來看,不過遵從時俗罷了。就是說,時人已視墓為親之地點,故哭墓而行、展墓而進,蓋取“出必告,反必面”之義,事生這般,事逝世亦這般。
前人葬親之尸,先是躲之罷了,繼則封樹之,種種做法,或出于土葬法的內在邏輯所致。蓋無論若何土葬,此中莫不有這樣一種觀念,即埋尸之塋域始終未割斷與親屬之關系,不論從奧秘的意義上,還是從情面的表達上,皆是這般。可以說,土葬之法,最終必將導致墓祭這種行為。並且,年齡以后,墓祭又與宗法崩潰以后之孝道觀念相結合,終于形成了一種影響國人至今的習俗。雖然,墓祭與廟祭之分歧,亦終始如故。蓋前人以靈魂與肉體相分離,葬時送形以往,祭時乃迎魂而歸;墓祭不過哀其親之棄亡于彼,而廟祭則喜其親之顯現于此矣。
此外,儒家主張墓祭,除了合葬與孝道的緣由之外,還有一點,即此種做法合適了中國人的靈魂觀念。對于實施火化或天葬的平易近族來說,靈魂須通過消滅肉體才得以不受拘束,但對于實施土葬的中國人來說,骨血雖歸于土,但畢竟在必定時間還是不朽的,包養行情甚至前人還要弄出一套棺槨之制來避免骨血的朽壞。不僅這般,生時靈魂依于肉體,逝世后則立神主以依神,可見,對中國人來說,靈魂從來不是絕對不受拘束的,而是有所憑依的。正因為這般,墳墓不僅僅是躲尸之處,並且,逝世者的靈魂也沒有完整割斷與墳墓的聯系,是以,后人才能夠到墳墓往致其哀思,且冀逝世者有所知罷了。
3.葬親與孝道
最後,人類殆未嘗葬其親者。《易傳》云:“古之葬者,厚衣之以薪,葬之中野,不封不樹,喪期無數。”此雖葬,猶不葬也。不過,相對于后世之瓦棺、塈周與棺槨而言,此說或許描寫了一種更早的葬法,譬如,在躲人、蒙前人、門巴人那里,曾風行過天葬、鳥獸或野葬的做法,或許就是“葬之中野”這種習俗的闕遺。當然,對于文明水平較高的漢平易近族來說,此種習俗已經消散了,甚至在漢人的歷史記憶中,亦無絲毫痕跡了。
那么,葬禮是若何來源的呢?孟子虛構了這樣一個過程:
蓋上世嘗有不葬其親者。其親逝世,則舉而委之于壑。改日過之,狐貍食之,蠅蚋姑嘬之。其顙有沘,睨而不視。夫沘也,非為人沘,中間達于臉孔。蓋歸,反虆梩而掩之。(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)
在孟子看來,上古曾經有過不葬其親的階段。至于葬禮之來源,孟子則視為一種偶爾的產物,不過,孟子又將之溯源于孝親這種心思的天然表達。是以,葬禮作為情面之天然,其出現又可以說是必定的,正因這般,我們在現代平易近族那里都可以看到葬禮的存在。
顯然,孟子的說法反包養故事應了儒家對葬禮的懂得。可以說,出于台灣包養網孝道而葬親,這應該是一種較晚近的觀念,至于人類短期包養晚期,據《檀弓》所說,葬親則是出于“躲尸”的目標。
那么,為什么人類要躲尸呢?我們從前人對喪服的懂得,或許可以找到某種公道的解釋。
關于喪服之來源,儒家同樣安身于孝道進行解釋。譬如,《尚書·堯典》云:“二十有八載,帝(唐堯)乃殂落,蒼生包養網站如喪考妣,三載,四海遏密八音。”賈公彥認為,“黃帝之時,樸略尚質,行心喪之禮,終身不變。……唐虞之日,淳樸漸虧,雖行心喪,更以三年為限。……三王以降,澆偽漸起,故制喪服,以表哀情。”[17包養俱樂部]這代表了儒家的廣泛見解,就是說,人類本有孝親之心,最後表現為心喪終身,后世則表現為喪服,然不過三年罷了。
可是,《禮記》中還有一些說法,可以讓我們看到前人對喪服的分歧懂得。譬如,《檀弓》云:
君臨臣喪,以巫、祝、桃、茢,執戈,斯惡之也,所以異于生也。喪有逝世之道焉,先王之所難言也。
又,《檀弓》載子游答有子語云:
人逝世,斯惡之矣;無能,斯倍之矣。是故制絞衾,設蔞翣,為使人勿惡也。
可見,前人制訂喪服,未必出于孝親之心,而是出于對逝世者的厭惡或恐懼之情。顯然,人類對親人的這種感情,就品德倫理而言,完整是負面的包養條件,是必須打消的。基于此種考慮,人們才制訂出種種喪服,以便打消這些負面感情,并且,還試圖借喪服來激發出哀親、思親等積極的感情。[18]
可見,假如先平易近對逝世者廣泛有這種厭惡或恐懼的感情,那么,出于此種目標而把逝世者安葬起來,實在長短常天然的做法。正因這般,最後人類葬親一定是“墓而不墳”的。
至于中國人為什么選擇土葬這種情勢,則完整是由天然環境和生涯方法決定的。對于游牧平易近族來說,能夠會天然選擇鳥葬、獸葬或野葬,而對于漁獵平易近族來說,則會選擇水葬。中國至西周以后,就始終是一個依附地盤耕耘而生涯的平易近族,選擇土葬其實是很天然的。雖然葬法各有分歧,可是,里面包含的那種厭惡或恐懼逝世者的感情,則是共通的。從這個意義上講,“躲尸”這種說法或許可以解釋一切的葬法。可以說,不論是土葬之埋尸,還是火化、土葬等葬法之滅尸,都是基于人類對逝世者的這些負面感情,換言之,在人類看來,逝世者必須要從生者的世界中驅逐出往,否則,陰陽淆亂,實在長短常恐怖的。對于先平易近來說,這是另一種“掉序”。
但是,當儒家興起以后,面對基于家庭單位的新社會結構,就請求把家庭中的孝道原則與對古禮的從頭闡釋結合包養心得起來。關于這方面,《檀弓》中有大批的文字,從中不難發現,儒家其實是有興趣識地從孝道的角度對古禮進行了分歧的闡釋。
儒家除了對葬親進行從頭闡釋外,此外還有許多儀式,里面都不難看到儒家強調的孝道內涵。《檀弓》云:
喪之朝也,順逝世者之孝心也。其哀離其室也,故至于祖考之廟而后行。殷朝而殯于祖,周朝而遂葬。
葬前有朝廟之禮,而《檀弓》這番解釋,完整是儒家化的。儒家講“事逝世如事生”,生時之孝親,當“出必告,反必面”,那么,當親人逝世后,也應當朝廟,內中的事理完整一樣。顯然,此處儒家以孝道為出發點,對殷、周之朝廟禮進行了取舍。
又云:
喪禮,哀戚之至也。節哀,順變也,正人念始之者也。
喪禮的意義安在?在儒家看來,因為親人棄世而天然產生一種哀戚之情,喪禮就是這種感情的天然表達。但是,在良多平易近族那里,親人往世同樣伴隨有哀戚的表現,但未必就是儒家講的思親、念親之心。有的風俗學者就發現:
喪服的第一宗旨乃在于表現服喪者的忌諱(Taboo)狀態。典範的喪服與服喪者平凡的服飾恰為顯著的對照。平凡剃發的人都任他們的頭發伸長,辮發或結發的人則改為散發。阿依奴族的人在舉行葬式時即是把他們的外套翻過一面來穿著的。像這一類的相反情況甚多,有些處所服喪中的親族,或將身上穿的衣物脫棄改以文身,有的切失落指上關節,又有的用小刀割傷身體將血流在墳墓上。他們或許絕食,或許在葬畢以前只吃很少的食品,在調理上往往又加以把持,家中不舉火,以防護某種不祥的工作發生。[19]
喪禮的過程中往往伴隨著對身體的毀傷,故儒家講“毀不滅性”,不過,儒家又視為孝的表現,“正人念始之者也”。但是,我們從下面所引的資料發現,許多平易近族毀傷本身的身體,完整是出于對逝世者的恐懼,而非出于孝道。
《檀弓》又云:
仲憲言于曾子曰:“夏后氏用冥具,示平易近無知也;殷人用祭器,示平易近有知也;周人兼用之,示平易近疑也。”曾子曰:“其否則乎!其否則乎!夫冥具,鬼器也;祭器,人器也;夫古之人,胡為而逝世其親乎?”
這里提到了兩種對冥具的解釋。仲憲的說法,很能夠是一種更陳舊的解釋,可是,曾子的批評顯然是站在孝親的角度,而提出了一種新的解釋。
依照仲憲的說法,夏人以逝世者無知而用冥具,猶子游所說的逝世者“無能,斯倍之矣”;至于殷人以逝世者有知而用祭器,亦猶子游所說的“人逝世,斯惡之矣”,即出于一種恐懼之心。這種對夏、殷之禮的解釋,皆無關乎孝道。此處曾子尤其反對的是仲憲對夏人做法的解釋,畢竟殷人的做法還容納了“事逝世”的需要性,假如依照仲憲對夏人的解釋,則逝世后世界就最基礎不存在,也就無從“事逝世”了。包養金額並且,就人之孝心而情,是不愿意親人就這么一逝世百了的,總是盼望親人逝世后還生涯在另一個世界,曾子的說法,實際上是認為人類從一開始就有孝親之心。
其實,從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來看,完整否認了逝世后世界的存在,同時,在“四海之內皆兄弟”的階級情感中,完整沒有孝親之心的地盤。可見,古人其實是“逝世其親”的,那么,為什么夏人就不克不及“逝世其親”呢?或許,仲憲的解釋更合適上前人的觀點。這里,我們明顯看到儒家在闡釋古禮時的那種孝道價值關懷。
可見,儒家講改制包養平台,不僅是對古禮的節文度數進行了損益,並且,對許多古禮都賦予了新的意義,尤其是站在孝道的基礎上,對以周禮為主的古禮進行了從頭闡釋,以便適應家庭為基礎單位的新社會結構。
三 禮制與情面
文質問題的另一表現,則為禮制與情面之關系。《年齡》尚質,而《年齡》多以情面為質,觀乎《檀弓》亦然,故孔子改制,蓋緣情面以制禮也。《荀子》謂圣人“稱情立文”,實就孔子改制而言。前乎孔子之圣人,如周禮尚文,則不由情面也;而后包養犯法嗎乎孔子者,現在之法制國家,其軌制施設,或出于某種抽象理念,或出于某種功利考慮,何嘗有絲毫念及情面者哉?[20]
先秦對情面之懂得,與宋明以后學者迥然分歧,大略以情面有美有惡,有過不及,是以圣人制禮,其美者表而揚之,其惡者抑而制之;其過者俯而就之,其不及者跂而及之。唯情面之不齊若此,于是圣人起而立中制節,始為需要。此禮制與情面問題所由而起也。
1.稱情立文
孔子改制之基礎精力,即公羊家講的尚質。那么,若何改制呢?此即荀子“稱情立文”之說。蓋周禮以敬為本,而儒家則以仁為本,且將仁落實抵家庭中的孝親之情,質言之,儒家蓋據孝親之情而改革周禮也。
《荀子·禮論》云:
三年之喪,何也?曰:稱情而立文,因以飾群,別親疏貴賤之節,而不成益損也。故曰:無適不易之術也。創巨者其日久,痛甚者其愈遲,三年之喪,稱情而立文,所以為至痛極也。齊衰、苴杖、居廬、食粥、席薪、枕塊,所以為至痛飾也。三年之喪,二十蒲月而畢,哀痛未盡,思慕未忘,但是禮所以斷之者,豈不以送命有已,復生有節也哉!凡生乎六合之間者,有血氣之屬必有知,有知之屬莫不愛其類。今夫年夜鳥獸掉亡其群匹,越月逾時,則必反鉛;過故鄉,則必彷徨焉,鳴號焉,躑躅焉,踟躕焉,然后能往之也。小者是燕爵,猶有啁噍之頃焉,然后能往之。故有血氣之屬莫知于人,故人之于其親也,至逝世無窮。將由夫愚陋淫邪之人與,則彼朝逝世而夕忘之;但是縱之,則是曾鳥獸之不若也,彼安能相與群居而無亂乎!將由夫修飾之正人與,則三年之喪,二十蒲月而畢,若駟之過隙,但是遂之,則是無窮也。故先王圣人安為之立中制節,一使足以成文理,則舍之矣。
三年之喪,古人視為至難,甚至以為古禮之違逆情面者,莫此為甚。不獨古人也,觀乎宰予之疑,則前人亦有以三年為太長者。然荀子恰好由三年之喪進手,而謂其亦出乎情面之不容已者。對荀子而言,若能成立此論,則其余諸禮,更是符合情面。自孔子之譏宰予,及孟子之答公孫丑、勸滕文公,可見,此種思緒自孔子、孟子以致荀子,可謂一以貫之,即當古禮之宗法制基礎崩潰以后,若何在家庭及孝的感情基礎上重建禮制。
但是,孔、孟、荀此番盡力實為不易。起首,禮之出乎情面,前人即有分歧見解。是以孟子與告子辯,提出“義內”之說,極論禮之本于性,出于情面之天然。
《孟子·告子上》云:
告子曰﹕“性,猶杞柳也;義,猶桮桊也。以人道為仁義,猶以杞柳為桮桊。”孟子曰﹕“子能順杞柳之性而以為桮桊乎?將戕賊杞柳而后以為桮桊也?如將戕賊杞柳而以為桮桊,則亦將戕賊人以為仁義與?率全國之人而禍仁義者,必子之言夫﹗”
先秦時,性與情無甚分別,皆指人之天然者為性為情。告子以仁義內在于人道,孟子則以仁義不過乎人道,即出于天然之情也。
又云:
告子曰﹕“性,猶湍水也,決諸東方則東流,決諸東方則西流。人道之無分于善不善也,猶水之無分于東西也。”孟子曰﹕“水信無分于東西,無分于高低乎?人道之善也,猶水之就下也。人無有不善,水無有不下。今夫水搏而躍之,可使過顙;激而行之,可使在山。是豈水之性哉?其勢則然也。人之可使為不善,其性亦猶是也包養ptt。”
進而,孟子又論人道之天然即有品德屬性,若能順其天然,仁義安閒此中。
又云:
告子曰﹕“食色,性也。仁,內也,非外也;義,外也,非內也。”孟子曰﹕”何故謂仁內義外也?”曰﹕“彼長而我長之,非有長于我也;猶彼白而我白之,從其白于外也,故謂之外也。”曰﹕“異于白馬之白也,無甜心花園以異于白人之白也;不識長馬之長也,無以異于長人之長歟?且謂長者義乎?長之者義乎?”曰﹕“吾弟則愛之,秦人之弟則不愛也,是以我為悅者也,故謂之內。長楚人之長,亦長吾之長,是以長為悅者也,故謂之外也。”曰﹕“耆秦人之炙,無以異于耆吾炙。夫物則亦有然者也。然則耆炙亦有外與?”
告子在此舉兄弟之愛為喻,即以基于親緣關系的倫理可視為“內”,也就是情面之天然,包養sd或許說,孟子說的“老吾老”、“幼吾幼”可以算作“內”,至于“及人之老”、“及人之幼”,則是“外”,因為不是出于情面之天然,只是一種社會價值的內在請求。孟子與告子的這種分歧,讓我們充足看到儒家重建焦點價值的盡力標的目的,就是要將整個社會價值樹立在家庭感情的基礎之上,或許說,家庭內部的感情必須擴充為一種廣泛的品德感情。可以說,儒家改革周禮的基礎標的目的,即由此可見。
又云:
孟幼子問公都子曰﹕“何故謂義內也?”曰﹕“行吾敬,故謂之內也。”“鄉人長于伯兄一歲,則誰敬?”曰﹕“敬兄。”“酌則誰先?”曰﹕“先酌鄉人。”“所敬在此,所長在彼,果在外,非由內也。”公都子不克不及答,以告孟子。孟子曰﹕“敬叔父乎?敬弟乎?彼將曰﹕‘敬叔父。’曰﹕‘弟為尸,則誰敬?’彼將曰﹕‘敬弟。’子曰﹕‘惡在其敬叔父也?’彼將曰﹕‘在位故也。’子亦曰﹕‘在位故也。’庸敬在兄,斯須之敬在鄉人。”幼子聞之曰﹕“敬叔父則敬,敬弟則敬,果在外,非由內也。”公都子曰﹕“冬日則飲湯,夏季則飲水,然則飲食亦在外也?”
“敬”本是周禮的基礎原則,與宗法軌制中大批率小宗這種結構有關,本非天然之情,即使如孟子所說,視為“義內”,亦與家庭親情無關。蓋長子與族人,本為無服之親,唯因尊祖敬宗之故而為三月之服。但是,孟子在此似乎推論過度,而把基于等級關系的周禮亦包養網VIP視為“稱情立文”,不過,若就儒家擴充天然感情的盡力來看,則勢所必定。
基于這種認識,孟子把仁義禮智這些廣泛的品德請求都看作內在感情的體現,皆出于“心之所同然”。是以《告子上》有云:
惻隱之心,人皆有之;羞惡之心,人皆有之;恭順之心,人皆有之;長短之心,人皆有之。惻隱之心,仁也;羞惡之心,義也;恭順之心,禮也;長短之心,智也。仁義禮智,非由外鑠我也,我固有之也,弗思耳矣。
又曰:
口之于味也,有同耆焉;耳之于聲也,有同聽焉;目之于色也,有同美焉。至于心,獨無所同然乎?心之所同然者,何也?謂理也,義也。圣人先得我心之包養app所同然耳。故理義之悅我心,猶芻豢之悅我口。
可見,孔子起首提出了仁的原則,并以仁為禮之本,至孟子,則把仁植根于一種內在天然的感情,并試圖在此感情上重建一種新的次序。當然,從孟子與時人的論辯來看,這番苦心是不年夜有人懂得的,畢竟孔、孟對古禮的懂得實在是一種新的創造,未必與周禮的精力相合適。
其次,孔子的時代,為親服三年之喪并未幾見,至于其門生宰予,即以三年太長,而一年足矣。宰我提出的來由如下:
三年之喪,期已久矣。正人三年不為禮,禮必壞;三年不為樂,樂必崩。舊谷既沒,新谷既升,鉆燧改火,期可已矣。(《論語·陽貨》)
孔子分歧意宰予之說,并批評其不仁。關于仁之定義,孔子從未給出明確的說法,而此處則提到了另一個概念,即“愛”。關于仁與愛的關系,后來宋儒頗有討論,從其討論中,年夜致可以看到有兩個基礎的要點:其一,仁是本體,與作為感情表現的愛分歧,或許說,僅僅有愛,尚不克不及視為仁。其二,仁之表現,必定是愛,人若無愛,則不得為仁。
關于此問題,我們不預計多做探討,只是就孔子的答覆來稍作推究。面對宰予的質疑,孔子事后提到他主張三年之喪的來由,即人子“有三年之愛于其怙恃”,故必須為怙恃守喪三年。但是,就人情世故而論,人子在襁褓之中,怙恃之愛多出天然,較少倫理的成分;至于怙恃往世,人子哀痛愈恒,亦能出于天然之情。凡此,皆可視為“義內”。不過,人子若進而報以一年或三年之喪,則似乎更多出于倫理之請求,或可稱為“義外”矣。是以,孔子此處批評宰予不仁,結合孔子在其它場合對仁的應用來看,仁顯然是一種倫理上的至高價值,絕非情面之天然。宰我之不仁,不是因為對怙恃沒有天然之情,而是不克不及把那種天然之情進一個步驟擴充,達到仁的高度罷了。
是以,我們回過頭來看宋儒關于仁、愛的討論,便可明了其義。蓋人莫不有愛,此為情面之天然,但是,愛就其發乎天然而言,則莫不有偏有私,故多能愛老婆,而不克不及愛怙恃,遑論及于別人。如是,凡人只是偏愛罷了,能私于一處而不達愛之全體,非為仁也。人若能仁,則當無所不愛,而達乎仁之全體年夜用矣。若人只要愛之天然,則多難免偏私,未足為仁也,且在現實中亦常害事。是以,仁雖不離愛,而愛亦缺乏以盡仁矣。
可見,孔子此處應該意識到仁與愛的分歧。后來孟子對惻隱之心的論述,以及勸喻齊宣王行暴政,都有著同樣的問題意識,即人皆有此天然之情,至于將此天然之情擴充為一種廣泛的倫理感情,則需求品德上的修養功夫。
其后,荀子對三年之喪亦進行了討論,其問題意識與孔子、孟子雷同。在荀子看來,鳥獸于其同類之逝世,另有鳴號啁噍之時,而人類亦血氣之屬,天然能哀其親之逝世。並且,荀子還進一個步驟推論,鳥獸哀痛的時間較短,人則是萬物進化的頂點,“有血氣之屬莫知于人”,這般,人之哀痛感情不僅出于天然,並且對親人往世的感觸感染更強烈,“創巨者其日久,痛甚者其愈遲”,是以,人對逝世者之哀痛乃無窮無盡,就其服制而言,亦當“喪期無數”。
荀子對情面的這種懂得,決定了他對三年之喪的解釋。在宰予看來,三年之喪是勉為其難,非情面之天然,或許說,就情面之天然表現而言,最多不過取法四時之終始,一年即已足矣。但是,荀子以為,三年之喪只是“立中制節”,是中道。換言之,三年之喪對某些人來說,乃勉為其難,是以,“不至焉者,跂而及之”;但是,正人之情感卻分歧,“三年之喪,二十蒲月而畢,若駟之過隙,但是遂之,則是無窮也”,是以,對于正人來說,三年之喪乃“過之者,俯而就之”,出于“送命有已,復生有節”的事理,而不得不加以抑制其綿綿無絕期的天然感情。
人之感情,或過或不及,皆出于天然罷了。圣人制禮,不是偏于感情之一端,而是在兩種感情之中確立一個中道,以便兼顧兩種分歧的人群。此種禮意,在《檀弓》中多有反應。譬如,子思認為“水漿不進于口三日”是中道,達不到三日者當“跂而及之”,至于曾子“水漿不進于口者七日”的做法則過了,當“俯而就之”。又,三年之喪后當鼓素琴以釋哀,然孔後輩子的表現就紛歧樣:子張鼓琴,則和之而和,彈之而成聲,然以“先王制禮,不敢不至焉”而自解,此乃“跂而及之”者;而子夏鼓琴,則和之而和睦,彈之而不成聲,然辭以“哀未忘也,先王制禮,而弗敢過也”,此乃“俯而就之”者。又,弁人母逝世而孺子泣,孔子對此則曰:“哀則哀矣,而難為繼也。夫禮,為可傳也,為可繼也。”蓋情之過者,實難為別人效法,不成據以為禮也。
是以,先王制訂三年之喪,實出于“立中制節”的禮意,這般方能兼顧兩種或過不及的情面,才是“稱情立文”的內中深意。自荀子視之,“遂之而無窮”的感情是過,“朝逝世而夕忘之”的感情則是不及,只要三年之喪,才合適中道。可見,圣人制訂三年之喪,并非純粹是勉為其難,強人所不克不及,而是針對兩種分歧的人,情面淡漠的人要撥高本身的感情,而情面深摯的人則要抑制本身的哀情,節哀而順變罷了。
進一個步驟的問題是,誠如宰予所疑,先王制禮,為什么要以三年為中道,而不是一年,或許別的時間呢?宰予的來由頗有代表性,荀子在《禮論》中也重復了同樣的包養金額來由,亦以為怙恃服喪,本當一年罷了,因為“六合則已易矣,四時則已遍矣,其在宇中者莫不更始矣,故先王案以此象之也”。蓋六合之變化,四時之更迭,皆以一年為期,可謂天然的法則,而前人“道法天然”,講究事事取法天然,是以,情面亦當順應這種規律,有始有終,春往秋來,滿一年就可以結束了。六合萬物,莫不有生有滅,情面亦然,過往的就過往了,假如不斷重溫舊情,既不合適天然,亦非情面所能堪。
既這般,為什么為怙恃又要服喪三年呢?荀子認為,這是出于加隆的緣故。可是,為何要加隆呢?諸家未有明說。《論語》中提到一種來由,因為人子“有三年之愛于其怙恃”,故出于報女大生包養俱樂部恩的需求,應該以三年為期。但是,依據《荀子》、《禮記》中“至親以期斷”的說法,以及《喪服傳》中夫妻、兄弟之至親亦止一年的規定,可見,僅僅出于親愛之情,不應該超過一年。《喪服傳》又認為,怙恃、祖父以致尊之故,可以加隆。是以,情面之天然猶如天道之運轉,于其親逝世,而服喪不當超過一周年,然因尊尊之義,則可加隆至三年矣。[21]
是以,在孔子那里還只是泛泛地強調仁為禮之本,而到了《荀子》、《禮記》那里,則意識到情面的復雜,強調禮必須兼顧人的分歧感情,而相應制訂分歧的儀節,這才是“稱情立文”的所有的內涵。
2.中道:過俯與跂及
儒家倡導中道,那么,中道若何確立呢?這個標準就在禮那里。《檀弓》中關于喪禮的大批討論,從中不難體會儒家對中道的掌握。
在儒家看來,一方面,喪禮乃人們最為悲哀之時。譬如,《檀弓》謂“喪禮,哀戚之至也”,《荀子·禮論》則以三年之喪為“至痛極也”,是以,喪禮中的種種儀節,如“齊衰、苴杖、居廬、食粥、席薪、枕塊,所以為至痛飾也”,都是極度哀痛之情的內在表現。至于《儀禮·喪服》中對五等喪服的分歧規定,此中體現了這樣一個基礎精力,即與本身關系愈親近的人往世,帶來的哀痛就愈強烈,穿著的喪服也就更重,並且,還規定人的行為、飲食都要與之相應。
另一方面,儒家又請求對這種哀痛之情進行節制。譬如,《荀子·禮論》中講“立中制節”,就是說,逆子對親人的往世,就情面之天然表現而言,應該是無窮無盡處于哀痛之中,此恨綿綿無絕期也;可是,對于君子來說,則親人朝逝世而夕忘之。是以,圣人制訂三年喪,就是要在逆子與君子之間,尋找一個均衡點,這就是中道。
《檀弓》中對中道有大批的闡發。譬如:
曾子謂子思曰:“伋!吾執親之喪也,水漿不進于口者七日。”子思曰:“先王之制禮也,過之者,俯而就之;不至焉者,跂而及之。故正人之執親之喪也,水漿不進于口者三日,杖而后能起。”
曾子七日不進水漿,乃盡乎哀情也。子思裁以三日,則得禮之中也。換言之,禮規定三日不進水漿,乃為中道。
后世學者多喜歡引《論語》中“過猶不及”一語,以明儒家中道之精力。其實,《論語》中那段話,遠不如《檀弓》此處說得透辟。按子思的說法,中道的標準就是禮,是以,過禮者當“俯而就之”,不及禮者則當“跂而及之”。
《檀弓》又云:
子路有姊之喪,可以除之矣,而弗除也。孔子曰:“何弗除也?”子路曰:“吾寡兄弟而弗忍也。”孔子曰:“先王制禮,行道之人皆弗忍也。”子路聞之,遂除之。
據禮,兄弟姊妹相為服期,若姊妹出嫁,則彼此降一等服年夜功;唯姊妹于明日兄弟不降,而明日兄弟于姊妹猶服年夜功。《喪服》此種規定,便是中道。然子路以為,己雖為嗣子,但以寡兄弟之故,則姊弟之情更厚,此為情之天然,故緣情制禮,而不降其姊服。可見,子路雖順乎情面,卻為過禮;若孔子則明宗法傳重之義,得周禮之文,這般而為文質彬彬,斯為中道矣。此處與伯魚“期而猶哭”一段,禮意附近,皆孔子據尊尊之義以裁抑情面之過。假如親親、尊尊并重,斯得中道之義焉。
又云:
弁人有其母逝世而孺子泣者,孔子曰:“哀則哀矣,而難為繼也。夫禮,為可傳也,為可繼也。故哭踴有節。”
據禮,成服之前,哭不絕聲,自無哭踴之節,故曾子譬諸嬰兒之無常聲。其后成服,乃各自為位,有哭踴之節矣。此處弁人如孺子之泣,當指成服后猶哭不絕聲,則非中道矣。
蓋圣人雖緣情以制禮,若弁人為孺子泣者,此質之甚者,很是人所能。禮所以裁之,非不以質為可貴,然欲眾人皆得盡其情也。是以,禮之為中道,不過在正人與君子之間取此中罷了,使正人能俯就,君子能跂及耳。此段可見圣人立中制節之意圖,猶古人講的“廣泛有用性”也。
又云:
喪禮,哀戚之至也。節哀,順變也,正人念始之者也。
盡哀,自孝之至也;而節哀,亦為孝也。前人以後代為怙恃之遺體,故善待本身的身體,猶如愛護怙恃之身體。曾子臨終囑人“啟予手,啟予足”,即逆子“念始”之意。可見,儒家講中道,另有孝道的考慮。
此段另有一層意思,蓋情面總是不斷變化的,始則強烈,包養感情終則漠然,如《荀子》所謂“至逝世無窮”之感情,實很是情,故三年之喪,有始逝世、成服、下葬、卒哭、小祥、年夜祥、女大生包養俱樂部禫之節次,皆不過順應情面變化之規律罷了。
又云:
顏淵之喪,饋祥肉,孔子出受之,進,彈琴而后食之。
此段頗受后儒質疑,如宋程子即以受肉彈琴,非圣人舉動。蓋宋儒多尚質,故以盡哀全哀為上,遂不明禮有散哀之義也。
據禮,年夜祥除服,則有散哀之義,至禫則哀盡矣。若孔包養一個月子之于顏淵,若喪子而無服,乃為心喪三年罷了。至饋祥肉,則三年喪已畢,故孔子得彈琴以散哀。
又云:
辟踴,哀之至也。有算,為之節文也。
孔穎達以為,“逆子喪親,哀慕至懣,男踴女辟,是哀痛之至極也”,則辟踴乃哀痛至極的表現。但是,辟踴卻有算,如年夜夫五踴、士三踴之類,則至痛之時又有節制,如是而為中道也。
諸上所引各段,可見儒家所言中道,皆以禮為準,甚至據禮而節制情面。
3.余哀未了:祥、禫之制
三年之喪,實二十蒲月罷了,故年夜祥除服,明喪之終也。儒家又有禫祭之說,然不見于《禮經》,唯《禮記》數篇有之。如《間傳》云:“中月而禫,禫而飲醴酒。……中月而禫,禫而床。……中月而禫,禫而纖,無所不佩。”《喪年夜記》云:“祥而外無哭者,禫而內無哭者,樂作矣故也。禫而從御,吉祭而復寢。”《雜記》云:“十一月而練,十三月而祥,十蒲月而禫。”《喪服小記》又有為父、母、妻、長子禫之條。
年夜祥雖除服,猶有哀情;而禫者,澹也,至此而后,則哀終矣。故表現在儀式上,祥后以余哀未了,故不得純吉,乃素縞麻衣,不飲醴酒,不睡床,不御婦人。但是,其間可以鼓素琴作樂,蓋欲散哀也;至禫后,因哀已盡,則盡復其故常矣。此說乃禮家之通論,今細繹《檀弓》一篇,則頗疑禫祭本非古禮,實孔子之改制也。
《檀弓》云:
魯人有朝祥而莫歌者,子路笑之。夫子曰:“由,爾責于人,終無已夫?三年之喪,亦已久矣夫。”子路出,夫子曰:“又多乎哉!逾月則其善也。”
按禮有“吉兇不相關”之說,故祥、歌分歧日,此子路所以笑之也。又,《喪服四制》謂“祥之日,鼓素琴”,則彈琴與歌分歧,其意在散哀,不便為吉也。不過,孔子之譏魯人歌,實以祥后而余哀未了,掉尚質之義也。
歷來禮家多從鄭玄之說,以為《間傳》所言“中月而禫”,乃祥后間隔一月而禫,即二十七月而禫。而鄭玄之說,實出于感德。然王肅以為,“中月”即月中而禫,則祥、禫同月。然就此段而論,孔子蓋以逾月得歌,歌當為禫后事,則祥、禫同月,鄭玄之說非也。然鄭注、孔疏于“逾月”之語,皆避而不談,甚可怪也。又,鄭玄謂士逾月葬,以為間隔一月而葬,則鄭玄殆以“逾月”即二十七月而得歌也。然觀此處孔子“多乎哉”之語,則“逾月”不過稍延數日罷了,不至于隔一月之久也。如宋陸佃以為年夜祥距逾月不過數日,陳澔以為二十四月年夜祥,以“逾月”為二十蒲月。
又云:
祥而縞,是月禫,徙月樂。
此段明謂祥、禫同月,然鄭玄于“是月”二字未著一詞,而孔疏謂“是月禫,謂是禫月而禫”,此說甚是迂曲。宋朱熹、馬晞孟皆據此段,以為祥、禫同月,三年喪實止二十蒲月也。
又,祥后得鼓素琴,則“徙月樂”非謂鼓素琴,即前段“逾月歌”之義也。方愨即持此說。
又云:
孔子既祥,五日彈琴而不成聲,旬日而成歌樂。
案,祥后得鼓素琴,徙月得歌,則據此段所言,年夜祥祭當在二十蒲月下旬第一日,如是過旬日乃徙月而得歌矣。《曲禮》謂“喪事前遠日”,孔疏亦云:“祥是喪事,用遠日,故旬日得逾月。”至于禫祭,當在二十蒲月最后一日舉行。
又云:
孟獻子禫,懸而不樂,比御而不進。夫子曰:“獻子加于人一等矣。”
據禮,祥而除服,禫而御婦人。又,此處所言“樂”,非謂鼓素琴,包養網dcard蓋有歌矣。祥后乃散哀時日,然孟獻子猶以余哀未了,乃懸而不樂,不御婦人,孔子之許孟獻子,非謂其得禮,蓋取尚質之意也。
喪禮講究變除有漸,故年夜祥除服包養意思后,不便即吉,猶有余哀未盡,是以《檀弓》謂“有子蓋絲履、組纓”,以為除服即吉,掉禫祭之義也。
又云:
子夏既除喪而見,予之琴,和之而和睦,彈之而不成聲。作而曰:“哀未忘也。先王制禮,而弗敢過也。”子張既除喪而見,予之琴,和之而和,彈之而成聲,作而曰:“先王制禮,不敢不至焉。”
此段頗見儒家禫祭之義。除喪者,謂年夜祥除服也。雖除服,猶未盡哀,故子夏彈琴而不成聲,蓋得禫祭哀終之義。至于子張彈琴成聲,得禫祭散哀之意。
儒家主張禫祭,一則表白,喪服雖終,然“哀痛未盡,思慕未忘”,此恨當綿綿無絕期,“人之于其親也,至逝世無窮”;又則表白,“三年之喪,二十蒲月而畢”,不過出于送命有已、復生有節之義,而不得不“立中制節”,故有散哀之請求。雖然,又何須有禫祭以明哀之終耶?
可見,就三年之喪而言,先秦時人皆謂止二十蒲月罷了。漢人尊儒,以孝治全國,則《年齡》尚包養網推薦質之精力,漸而深刻人心矣,則三年喪雖畢,而余哀未了,不得不別立包養網推薦禫祭以終其哀。是以《年齡》于文公二年,書“令郎遂如齊納幣”,《左傳》以為得禮,蓋已二十蒲月矣,而《公羊》以為猶在三年之中,蓋據《年齡》改制之精意也。鄭玄當后漢之季,誠習于漢人尚質之風久矣,故有二十七月之說。
責任編輯:柳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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